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4日聽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的重要修改部分包括要實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同時,為保證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我國還將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強調開發利用規劃
全國人大環資委通過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三年來的情況開展了法律的后評估工作,發現制約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因素已逐步轉化為配套電網的規劃和建設問題,而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制定時,對此顯然考慮不足。 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規劃同電網規劃不同步、不協調問題日益突出。同時,一些地方不具備并網條件下,盲目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因此,需要在法律規定上加強規劃的統籌協調。
為此,《草案》建議明確要依據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而為增強批準的全國和省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調控作用,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的原則。
保障發電并網和收購
當前對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已有規定要全額收購,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于雙方企業利益關系和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一些風電企業的人士還指出,由于風力發電的不穩定性,可能會對電網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往往電網企業也以此為由,拒絕調度風力發電。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的規劃和建設更長期滯后于發電項目的規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