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條 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硅式電池組件)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場區用地總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兩項指標。其中:項目用地范圍必須符合場區用地總面積指標,項目建設實際占地必須符合建設用地面積指標。
第十條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永久性道路的寬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積按實際需要核定(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場區內的永久性道路除外)。
第十一條 當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規劃容量或機組組合與上表所列標準不同時,其用地指標按插入法計算確定。
第十二條 各風電項目建成后需再增加裝機容量低于200MW的,不再另行增加生產區和生活區用地面積;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的輔助生產設施及附屬建筑(生產區、生活區)只在一處規劃建設,其他同類設施的建設指標相應減少。
第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電池板列陣之間的土地維持原地類不變,不轉用為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未列入本辦法的其他特殊技術條件的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用地可根據工程具體情 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核準后,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依法批準后,必須在1年內動工建設,否則按閑置土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