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預測預報數據要求及報送
第十一條風電場功率預測時間尺度分短期預測和超短期預測兩種,短期預測為風電場次日O時至未來72小時的功率預測,超短期預測為未來15分鐘到4小時內的功率預測。
第十二條風電場功率預報系統應至少包括數值天氣預報產品接收和處理、實時氣象信息處理、短期和超短期預測、系統人機界面、數據庫與數據交換接口等功能。電網調度機構的風電功率預測系統除具備上述功能外,還應具備風電場預報數據接收、預報考核和信息發布等功能。
第十三條風電場功率預報系統硬件應至少包括氣象數據接收系統和處理服務器、系統應用服務器、安全隔離裝置、人機工作站等;電網調度機構的風電功率預測系統的硬件除具備上述功能外,還應包括與風電場數據進行交王的服務器o系統部署及數據交互應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風電場安裝使用的功率預報系統應具備自動向電網調度機構上報數據的功能,上報內容應包括用于日前發電計劃編制的相關信息、目內超短期預測信息和運行情況O
第十五條日前發電功率預報信息包括次日∞: 15至24 :00 的短期預測功率及同期的預計開機容量,每日在電網調度機構規定的報送截止時間之前報迭。數據的時間分辨率為15分鐘。第十六條日內超短期預測信息和運行情況包括:
(1)每15分鐘滾動上報未來15分鐘至4小時的風電功率預報數據,數據的時間分辨率為15分鐘。
(2)每15分鐘上報當前時刻的開機總容量。
(3)每5分鐘上報風電場實時測風數據。
第十七條風電場的計劃申報模塊通過調度數據網E區與調度端連接,按照Dν1719-20∞的要求并以E文本格式傳送發電計劃建議曲線。調度機構以E文本格式向風電場下達風電計劃曲線。
風電功率預報信息的報送流程及數據交換的技術要求由各省級以上電網調度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四章鳳電計劃編制、下達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