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第二章 補助項目確認
第三條 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ㄈ┓蠂铱稍偕茉磧r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