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組長建議人選由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報電力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電力監管機構可以重新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調整事故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制定事故調查方案。事故調查方案包括事故調查的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應當制作事故調查通知書。事故調查通知書應當向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出示。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應當要求事故發生單位移交事故應急處置形成的有關資料、材料。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可以進入事故發生單位、事故涉及單位的工作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查閱、復制與事故有關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應急處置人員等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檢查或者詢問知情人員,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資料、材料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現場勘查筆錄、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鑒定意見應當由調查人員、勘查現場有關人員、被詢問人員和鑒定人簽名。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與事故有關的資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ㄒ唬┦鹿拾l生單位的基本情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環境、氣象等情況,事故發生前電力系統的運行情況;
(三)事故經過、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工作內容、作業時間、作業程序、從業資格等情況;
?。ㄋ模┡c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繼電保護裝置、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等設備和監控系統、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記錄、動作情況;
(五)事故影響范圍,電網減供負荷比例、城市供電用戶停電比例、停電持續時間、停止供熱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設施設備損壞等情況;
(六)事故涉及設施設備的規劃、設計、選型、制造、加工、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方面的情況;
(七)電力監管機構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涉及人身傷亡的事故,事故調查組除應查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還應當查明:
?。ㄒ唬┤藛T傷亡數量、人身傷害程度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