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民營能源企業發展水平
(十四)推動民營能源企業加快向現代能源企業轉變。加強市場引導和行業指導,推動民營能源企業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民營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健全企業財務、勞動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十五)支持民營能源企業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骨干民營企業承建能源研發中心等。鼓勵民營能源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訓,開展重點領域技術攻關和設備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十六)促進民營能源企業加快產業升級。鼓勵和支持民營能源企業積極發展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現有產業,淘汰落后產能。支持民營企業按照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政策,關停落后的小火電機組、小煉油裝置,整合能力和資源,建設清潔高效、技術先進的大型項目。
(十七)鼓勵民營能源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引導和統籌協調,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走出去”,在省外投資建設能源開發與利用項目,承建省外能源建設工程。
四、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和規范管理
(十八)提高信息服務水平。各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要加強能源市場形勢分析和預警預測,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能源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市場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十九)加強技術咨詢服務。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和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為民營能源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政策等咨詢服務。能源科研、設計機構和大專院校要積極與民營企業合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撐。
(二十)嚴格行業自律。各類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履行社會責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提和規范使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費用,支付勞動工資報酬,參加社會保險。
各級能源管理部門、大型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擴大能源領域投資。各地要跟蹤了解本地區能源領域民間投資發展動態、效果、存在的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和建議反饋省能源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能源局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