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及有效實施;
(四)安全生產風險可控,作業安全措施落實,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
(五)嚴格執行調度命令,無違反調度指令等行為;
(六)制定完善必要的應急預案,儲備重要應急物資,建立與當地政府的協調機制;
(七)每年開展生產崗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八)按規定報送安全信息,無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現象。
第六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主要程序如下:
(一)企業按照達標內容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報告;
(二)企業根據自評結果,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評審申請;
(三)獲準評審的企業委托符合要求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四)評審機構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出具評審意見;
(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評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
(六)對經公告無異議的企業,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第七條同一河流或相鄰河流的小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可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便捷的原則,制訂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計劃,統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八條評審機構應當選派經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不得少于3人。
第九條現場評審人員應當對照基本條件和評審主要內容,認真查閱資料和現場逐條查證。現場查證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反饋企業,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小型發電企業應當按照閉環管理要求,積極整改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小型發電企業和評審機構在達標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有關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當按照此辦法開展達標工作。
第十三條小型發電企業如需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小型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細則和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