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于“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其企業規模的限制可以適當放寬。“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另行公布。
第七條 鑄造方法及工藝
1.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粘土濕型砂鑄造、樹脂自硬砂鑄造、水玻璃自硬砂鑄造、V法鑄造、熔模鑄造、消失模鑄造、金屬型鑄造(重力、離心、壓鑄、低壓等)等鑄造工藝。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鑄造工藝。
第八條 鑄造裝備(造型、制芯、熔煉、砂處理、清理等)
1.必須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如電爐、沖天爐等金屬熔煉設備,爐前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設備,并應配有相應有效的除塵設備與系統。提倡大批量生產鑄鐵件產品的企業根據鑄件要求采用沖天爐-電爐雙聯熔煉工藝,或采用中頻感應爐熔煉,推薦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 t/h)、長爐齡(一次開爐連續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熱送風沖天爐。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淘汰熔化率<3 t/h、環保排放不達標的沖天爐,新建鑄造企業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沖天爐。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無磁扼的鋁殼電爐,原有無磁扼的感應電爐限2年內逐步淘汰。
3.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設備,采用樹脂砂、水玻璃砂工藝的企業須配備舊砂再生設備,有選擇地采用機械化、半自動及自動造型生產線。
4.必須配有匹配的消音和通風除塵設備。
第九條 鑄件質量
1.鑄造企業須設有質量管理及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2.企業或所在的工業園區必須設有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實驗室。鑄件性能、關鍵原輔材料和型砂、鐵液、鑄型等中間產品必須進行檢驗,所生產的鑄件和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相應標準的規定并有檢測或驗證報告。
3.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鑄件的內在質量(成分、金相組織、性能等)應符合產品圖紙及相應標準的要求。
4.企業對員工應進行ISO9001標準培訓,從建廠開始就納入ISO9001管理體系的軌道,使鑄件產品實現過程全面有效受控。
第十條 能源消耗
企業須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以下能耗指標(見表2~表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