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于2017年10月30日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公共明確光伏、風電等項目,被取消事項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
據悉,根據46號要求,國家林業局取消相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林業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前述事項取消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取消事項涉及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情況(見附件1—4)予以公布。
在“取消事項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中,有關“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占用封禁保護區進行修建鐵路、公路、高壓電線路,鋪設石油煤氣天然氣管道,光伏、風電項目,通信工程,開采石油天然氣及礦產資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產建設項目。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對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取消。
這意味著,以后做光伏、風電等項目,再也不用擔心拿到指標、或建設后出現不確定用林問題啦。
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四、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檢查,確保光伏電站建設依法依規使用林地。積極探索支持光伏電站建設與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結合。
國家林業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