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招標活動,加強招標活動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以下各單位:
(一)公司總部及分公司;
(二)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其下屬單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單位;
(四)公司直屬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公司受托管理單位、委托管理單位的招標活動須按照本辦法執行。公司參股單位的招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招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活動必須堅持“推薦、評標、定標三分離”,推薦入圍廠家或者篩選投標單位的人員,不得參與評標和定標工作;評標的人員不得參與推薦和定標工作;定標的人員不得參與推薦入圍廠家和評標工作。特殊情況需要一人負責兩項工作的,須經招標領導小組批準。招標領導小組成員、資格預審小組組長和評標委員會主任不得交叉擔任,特殊情況下需要參與推薦、評標、定標中兩項工作的,須經招標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條 各單位應確定招標管理部門。招標管理部門應對本單位的招標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日常招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招標活動必須接受本單位監督部門的監督。招標活動的監督工作應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招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以及設備、物資材料的采購
等,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建設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物資、辦公用品采購及委托服務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八條 采用特定專利、專用技術等特殊原因不適宜招標的項目,須經上一級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合適的方式進行,并抄報本單位招標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