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施工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海上風電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單位應制定施工方案,報請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事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企業應具備海洋工程施工資質,進駐施工現場前應向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海底電纜的鋪設施工應當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制訂安全應急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委托項目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裝風電機組和其他輔助設施后,向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調和督促電網企業完成電網接入配套設施,在配套電網接入設施建成后,對海上風電項目進行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在電網企業配合下進行機組并網調試,全部機組完成并網調試后,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章 運行信息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自動化風電機組監控系統,向電網調度機構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實時傳送風電場的運行數據。未經批準,項目運行實時數據不得向境外傳送。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電網調度機構、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每半年向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或保留已有測風塔,長期監測項目所在區域的風資源、以及空氣溫度、濕度、海浪等氣象數據,監測結果應定期向當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新建項目投產一年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估,三個月內完成后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單位參與后續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的依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電基地或大型海上風電項目,可由當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統一協調辦理電網接入系統、建設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核準申請手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