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解落實目標責任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據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發展形勢以及國務院確定的淘汰落后產能階段性目標任務,結合產業升級要求及各地區實際,商有關部門提出分行業的淘汰落后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并將年度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抓緊制定限制落后產能企業生產、激勵落后產能退出、促進落后產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和督促各地區認真貫徹執行。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企業,及時將計劃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實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職責,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措施,組織督促企業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拆除落后設施裝置,防止落后產能轉移;對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產或予以關閉。
(三)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環保、節能、質量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淘汰落后產能。
(四)各相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認真宣傳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四、強化政策約束機制
(一)嚴格市場準入。強化安全、環保、能耗、物耗、質量、土地等指標的約束作用,盡快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和落后產能界定標準,提高準入門檻,鼓勵發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進產能。加強投資項目審核管理,盡快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產能過剩行業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的原則,嚴格環評、土地和安全生產審批,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防止新增落后產能。改善土地利用計劃調控,嚴禁向落后產能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提供土地。支持優勢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落后產能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二)強化經濟和法律手段。充分發揮差別電價、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等價格機制在淘汰落后產能中的作用,落實和完善資源及環境保護稅費制度,強化稅收對節能減排的調控功能。加強環境保護監督性監測、減排核查和執法檢查,加強對企業執行產品質量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和安全生產規定的監督檢查,提高落后產能企業和項目使用能源、資源、環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綜合性調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產品的市場需求。
(三)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對該地區項目的環評、核準和審批。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可要求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對落后產能企業停止供電。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加強對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電監會、能源局等部門參加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統籌協調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研究解決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十二五”規劃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產能目標并做好任務分解和組織落實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產能的各項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領導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監管到位,確保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產能重點工作分工表
國務院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附件:
淘汰落后產能重點工作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