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2006]1 2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范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明確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具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及相關的專題報告、合同文件、施工圖紙等,通過現場檢查和評審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作出工程安全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的結論,形成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三條 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驗收范圍內的土建工程已按批準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并完成了主體工程專項驗收,全部機電設備投入運行已滿兩個月;
2.已通過消防專項驗收;
3.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已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4.有關驗收的文件、資料齊全。
第四條 風電場工程的施工應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主體工程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如果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主要技術方案發生變更,必須提出設計變更報告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并取得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意見。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風電場工程基本具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時,應向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以下簡稱水電總院)提交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附上電子版(光盤)一份:
1.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3份);
2.建設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風電場技術特點的、有風力發電業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完成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5份);
3.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設計、建設運行等參建單位自檢報告(3份)。
第六條 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準備以下文件、資料備查:
1.風電場事故應急預案(含應急預案演練、備案記錄);
2.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措施資料;
3.安全專項投資及其使用情況說明;
4.安全檢驗、檢測和測定的數據資料原件;
5.特種設備使用、特種作業、從業許可證明、新技術鑒定證明;
6.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7.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及審查意見,附安全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或備案通知書;
8.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查意見;
9.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意見;
1 O.其他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的審批文件、各階段驗收報告、合同文件及圖紙、技術設計文件等。
第七條.水電總院接到建設單位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后,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完成下列工作:
1.對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預審。通過預審的,水電總院應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未通過預審的,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補充完善驗收資料,并重新進行預審。
2.對風電場工程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包括:
(1)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施的設置及使用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
(3)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證明材料,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4)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5)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
(6)安全資金的投入情況;
(7)其他需要驗收審查的內容。
3.結合現場檢查情況,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形成風電場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評審意見(附專家簽名名單)。
4.在現場檢查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專家組檢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專家組檢查意見進行整改,并委托安全評價機構修改完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形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備案稿),送水電總院審核。
通過審核的,水電總院通知建設單位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備案稿)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未通過的,通知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根據竣工驗收專家組檢查意見完成整改,并提出書面報告,同時完成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備案手續之后,水電總院商有關單位成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召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會議,驗收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和被驗收單位派代表參加。驗收會議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現場檢查;
2.聽取并研究工程參建各方報告,聽取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結論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審查有關文件資料;
3.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提出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條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正本一式8份,驗收委員會全體委員簽字,由水電總院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并分送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建設單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驗收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和參加驗收的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統一組織和協調安全評價機構和各參建單位提供驗收所需的基本資料,負責驗收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建設單位在收到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鑒定書后,一個月之內將驗收全部資料(含電子版光盤)2份交水電總院存檔。
第十二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單位應對其所提供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在驗收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一經發現,其驗收結論一律無效。對于不按規定履行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項目法人承擔,同時由水電總院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三條 驗收委員會應本著對國家、對工程高度負責的態度,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委員、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風電場工程安全設施等同于風電場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專項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