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頭制定實施細則的部門要主動、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實施細則應明確具體支持范圍、認定標準、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申報條件、操作流程等。實施細則在報市節能減排辦綜合平衡和審定后,原則上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成熟一個、發布一個,同時報市節能減排辦備案。
六、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各項目管理部門應于每年9月底前,編制提出相關領域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市節能減排辦匯總。
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性質、預計節能減排量或替代量、資金需求、進度安排等內容。
市節能減排辦、市財政局會同各項目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具體目標,結合各領域資金使用計劃需求,研究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納入下一年度市級預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大批準后實施。
七、資金使用監督和項目評估管理
(一)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項目合同包括項目名稱、承擔主體、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驗收標準、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二)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和項目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或項目所在區縣財政局。
(三)各項目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四)市節能減排辦委托相關單位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減排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
(五)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市節能減排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