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專家組進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時,應明確提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具體范圍,即屬于成套裝備、單臺設備、核心部件或總成,作為政策支持的依據。國家投資主管都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及專家組意見,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審查、核準(審批)試驗、示范項目及其實施方案。
第六條 試驗、示范項目設備的采購。對政府采購范圍之外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確定擬采購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和研制單位。招標方式可以是公開招標,也可經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有限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招標過程中,需考慮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節能環保因素,并視情況合理設置自主創新、節能環保評標因子或權重,不得以業績為由排斥該類設備參與投標、評標和中標。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的裝備招標采購須嚴格按照項目核準的實施方案進行,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必須將調整方案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屬技術路線等重大調整的,需對項目進行重新核準(審批)。
第七條 試驗、示范項目的政策。國家優先審批、核準和安排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國家政策性銀行應在自身業務范圍內給予信貸支持,國家有關部門優先安排用地審查、優先安排環保評估、優先納入科技支撐計劃。
對開發符合規定條件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所需進口關鍵配套部件或系統及原材料,可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關于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專項稅收政策。項目單位采購的首臺(套)自主創新重大技術裝備,符合稅法規定加速折舊條件的,允許加速折舊。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成套裝備、單臺設備、核心部件研制或總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實施單位可申請國家給予必要風險補助,但補助數額應不高于設備平均價格的10%(不含國防軍工項目)。
鼓勵項目業主、裝備制造企業聯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的保險機制。
第八條 試驗、示范項目的監理。試驗、示范項目要建立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監理制度,由具有資質的監理公司負責各個環節的監理。
第九條 試驗、示范項目的評估考核。國家將根據試驗、示范項目核準(審批)的內容和項目業主提出的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實施方案進行評估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國家將給予表彰。
第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訂。
附錄:
重大技術裝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