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戰略資源,在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對于保護環境,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和應用技術研發取得較大進步,產業規模不斷擴大。但稀土行業發展中仍存在非法開采屢禁不止,冶煉分離產能擴張過快,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高端應用研發滯后,出口秩序較為混亂等問題,嚴重影響行業健康發展。要進一步提高對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重要性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稀土行業管理,加快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促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開采和冶煉分離能力,大力發展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產業,進一步鞏固和發揮稀土戰略性基礎產業的重要作用,確保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采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盡快完善稀土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加快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積極推進技術創新,提升開采、冶煉和應用技術水平,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提高稀土行業集中度;堅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堅持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系。
(三)發展目標。用1—2年時間,建立起規范有序的稀土資源開發、冶煉分離和市場流通秩序,資源無序開采、生態環境惡化、生產盲目擴張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狀況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稀土行業格局,南方離子型稀土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集團產業集中度達到80%以上;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步伐加快,稀土新材料對下游產業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得到明顯發揮;初步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稀土行業管理體系,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再用3年左右時間,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形成合理開發、有序生產、高效利用、技術先進、集約發展的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格局。
二、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加強和改善行業管理
(四)嚴格稀土行業準入管理。對稀土資源實施更為嚴格的保護性開采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嚴把行業和環境準入關。加快制定和完善稀土開采及生產標準,明確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的產品質量、工藝裝備、生產規模、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準入要求。實施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稀土行業環境風險評估制度。
(五)完善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實施嚴格的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編制、下達和監管制度。加強稀土開采、冶煉分離、出口等計劃間的相互銜接。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建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和產品流通臺賬和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采用信息技術實現稀土開采、冶煉分離、出口企業聯網,實行在線監控。
(六)提高稀土出口企業資質門檻。稀土出口企業必須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環保標準等要求。進一步提高稀土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監督管理,強化行業自律,對存在從非法渠道采購產品出口及其他嚴重擾亂出口經營秩序等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七)加強稀土出口管理。按照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有關政策,在嚴格控制稀土開采和生產總量的同時,嚴格控制稀土金屬、氧化物、鹽類和稀土鐵合金等初級產品出口,有關開采、生產、消費及出口的限制措施應同步實施。統籌考慮國內資源和生產、消費以及國際市場情況,合理確定年度稀土出口配額總量。完善出口配額分配方式,嚴懲倒賣稀土出口配額行為。細化稀土產品稅號和海關商品編碼,并將稀土產品列入法定檢驗目錄。嚴格海關監管,規范企業申報管理,完善海關檢測方法和手段,加強對海關一線查驗、檢測設備投入,建立稀土開采、生產與出口企業間票據聯動制度。加強對稀土行業準入后企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防止變相出口稀土產品。
(八)健全稅收、價格等調控措施。大幅提高稀土資源稅征收標準,抑制資源開采暴利。改革稀土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大政策調控力度,逐步實現稀土價值和價格的統一。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嚴格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的經濟責任。
(九)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海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對稀土的勘查開采、冶煉加工、產品流通、推廣應用、戰略儲備、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抓緊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稀土等稀有金屬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依法開展稀土專項整治,切實維護良好的行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