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和新疆地區分別有風力發電企業反映,他們還未從電網公司拿到2012年度的國家新能源補貼,而補貼的方式是以應得金額除以1.17,然后以所得金額開收據。四川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微博]下屬單位)的做法是將補貼全額支付給新能源企業,并讓新能源發電企業開具發票。
不同的電網公司之間、同一家電網公司不同省級公司之間,在對國家新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結算方式上有著不同的方式。
2006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制度,征收標準為1厘錢/千瓦時,后來逐步提高,今年征收標準從8厘錢/千瓦時上調到1.5分/千瓦時。2009年審議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并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后,電價附加的征收方式由原來電網企業的代收代管,改為由財政部定期向電網征收后上繳國庫。新能源企業所獲得的補貼被認為是中央財政補貼。而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補貼被認為是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應繳納增值稅的收入。
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第3號公告)稱,“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做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為什么又要在2013年重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