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銳風電對于單項金額雖不重大且按照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不能反映其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fā)生了減值的,根據其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2、對于按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逾期時間的劃分標準
華銳風電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根據所約定的銷售貨款結算、付款時間按階段基本可劃分為預付款、進度款、到貨款、預驗收款、質保金五個部分,其中:預付款在合同簽訂生效后支付、進度款根據合同約定的風電設備采購和裝配進度支付、到貨款根據風電設備到貨驗收記錄支付、預驗收款在取得預驗收證書后支付、質保金在質保期結束取得最終驗收證書后支付。
因華銳風電風電設備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為:①公司已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② 貨到現(xiàn)場后雙方已簽署設備驗收手續(xù);③ 完成吊裝,并取得雙方認可。特殊情況下,對于銷售合同約定了物權轉移、風險轉移具體條款的,從其約定。因此在確認銷售收入時,尚未收到的預付款、進度款、到貨款即確定為逾期;在取得預驗收報告時,尚未收到的預驗收款確定為逾期;合同約定的質保期結束,尚未收到的質保金確定為逾期。截止資產負債表日,質保期未結束的,則按報表日至質保期結束日期間的同期貸款利率對質保金折算現(xiàn)值,質保金原值與現(xiàn)值的差額計提該質保金對應的壞賬準備。
因華銳風電主要客戶為國內大型的國有電力集團或大型企業(yè)集團如中國華能集團、中國華電集團、中國大唐集團、中國國電集團、中國風電集團、山東魯能集團等大型企業(yè)所屬公司,具有較強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且華銳風電自成立至今尚未發(fā)生無法收回貨款的壞賬損失,并已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保證逾期貨款的回收。因此華銳風電未對已逾期應收賬款個別認定單項計提壞賬準備。
我們復核了華銳風電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時采用的應收賬款逾期賬齡,對于確定預付款、進度款、到貨款逾期依據的收入確認時間進行了檢查;獲取并檢查了預驗收報告統(tǒng)計表,確定預驗收款逾期賬齡;根據所獲取合同,結合收入確認時間、取得預驗收報告時間,確定質保金的逾期賬齡。經復核,未發(fā)現(xiàn)異常。
我們按照華銳風電已確認的上述政策重新測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未發(fā)現(xiàn)差異。針對華銳風電逾期賬齡較長的應收賬款,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較低,無需個別計提壞賬準備。我們認為,華銳風電按目前執(zhí)行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政策已合理保證壞賬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和準確性。
七、公司及年審會計師關于公司與美國超導公司及其關聯(lián)方發(fā)生的法律糾紛有關情況的回復
(一)公司回復
2011年9月以來,公司與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美恩”)及其關聯(lián)方美國超導公司、美國超導溫太克公司(以下統(tǒng)稱“美國超導”)發(fā)生了5起法律糾紛。糾紛起因源于蘇州美恩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產品在技術、質量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公司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暫停接收蘇州美恩發(fā)出的貨物并暫停支付已收但不合格貨物的貨款,蘇州美恩及其關聯(lián)方并未改善產品質量,而是針對公司、公司的員工、客戶和供應商提起了一系列法律糾紛,并通過知識產權糾紛將簡單的商務問題復雜化,企圖迫使公司繼續(xù)接收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公司已積極應訴,并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相關法律糾紛具體情況如下:
糾紛序號
原告/申請人
被告/被申請人
類別
仲裁或訴訟請求
1
蘇州美恩
公司
仲裁
申請人請求為:未付貨款429,987,574.35元;逾期利息16,313,454.13元、逾期質保金37,935,944元以及逾期質保金利息657,766.11元(均算至2011年8月31日);繼續(xù)履行合同;賠償損失1,557,851.20元;律師費、公證費等3,736,99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反請求為:賠償損失100,552.35萬元;律師費等,將不低于200萬元;由申請人承擔本案反請求全部仲裁費用。
2
公司
蘇州美恩
仲裁
申請人請求為:退還被申請人所交付的、現(xiàn)存放于申請人庫房內尚未拆封的200套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合同設備,返還對應貨款104,668,200元;賠償保管費用260,000元(算至2012年1月31日);賠償周轉、轉運費用99,000元;賠償利息6,150,653元(算至2012年1月31日);承擔退貨所實際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律師費500,000元、公證費50,00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