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1558 股票簡稱:*ST銳電 編號:臨2014-064
債券代碼:122115、122116 債券簡稱:銳01暫停、銳02暫停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尚未開庭審理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總金額:12.6072億元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本次公告的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訴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臨2014-063)。公司現已收到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下屬公司起訴公司的正式法律文件,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訴訟的基本情況
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應訴通知書([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號,[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號,[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號)及華能阜新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華能蓋州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沂水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通遼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樂亭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東營河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科右中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寧武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利津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榮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壽光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中電威海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華能國際(600011,股吧)電力開發公司吉林通榆風電分公司等13家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公司(以下統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
二、訴訟案件的相關情況
2006年至2012年,原告與公司簽訂了一系列風力發電機組供貨合同,向公司購買風力發電機組。上述合同簽訂后,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風力發電機組和相關備件等。截至目前,原告尚有質保金人民幣9.4263億元、驗收款人民幣2.1881億元,共計合同余款人民幣11.6144億元尚未支付。
原告分別于2013年8月22日、2014年4月1日與公司簽訂了《風電發電機組供貨合同之整改及后續退出質保事宜補充協議》及《風電發電機組供貨合同之整改及后續退出質保事宜補充協議之補充協議》。原告以公司未按上述補充協議完成整改、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公司,請求法院:
1.確認公司違約,原告無需再向公司支付質保金等合同其余款項共計人民幣11.6144億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賠償金人民幣0.9928億元;
3.判令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公告的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次公告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10月9日
股票代碼:601558 股票簡稱:*ST銳電 編號:臨2014-065
債券代碼:122115、122116 債券簡稱:銳01暫停、銳02暫停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及部分銀行賬戶
被凍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尚未開庭審理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總金額:9,046萬元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本次公告的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14]遼民三初字第11號),大連華銳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以承攬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公司。
公司同時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14]遼民三初字第11號),原告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凍結公司9200萬元人民幣的賬戶款項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
原告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大連重工(002204,股吧)·起重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連重工·起重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16.86%的股份。
二、訴訟案件的相關情況
原告訴稱其依據公司編制的《SL3000潮間帶及海上系列風力發電機組基礎施工、運輸與安裝方案》研制了750噸履帶式起重機1臺,150噸履帶運輸車2臺、40噸履帶運輸車2臺,施工平臺6臺和引橋4臺。截至目前,公司未與其就上述設備簽訂過采購合同。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的承攬合同已經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與公司之間就海上潮間帶風電安裝設備而訂立的承攬合同;
2.判令公司向原告賠償不履行接收原告已經生產的海上潮間帶風電安裝設備和支付貨款義務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9,046萬元;
3.判令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
公司經了解,截至目前,法院已就本案凍結了公司部分銀行賬戶,凍結資金合計人民幣6,855萬元。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短期內可能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資金支付造成影響。因本次公告的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