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快速發展階段都出現過霧霾遮日的現象,而我國經歷的這一階段也與經濟體制轉軌階段高度重合。不合理的體制是經濟粗放發展、能源粗放利用的重要原因。為消除大氣霧霾污染,我們必須先解決“體制霧霾”。
煤炭清潔利用不夠
煤炭占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的66%,為減少霧霾成因,我們應當將分散燃燒的煤炭盡可能改為集中燃燒,提高煤炭發電比重,特別是應當大力發展大容量、高參數的燃煤火電機組。這些措施各方面已經達成共識,國家也制定了相關政策,但由于體制原因,落實并不順利。
發電用煤約占煤炭消費的50%。燃煤電廠的煤耗差別很大,百萬千瓦超超臨界機組每千瓦時煤耗可以低于 300克,而小火電機組有的要達到400多克。大機組的污染處理能力也優于小機組,甚至可以達到“近零排放”。如果讓大機組多發電、小機組少發電或者不發電,等于減少了污染排放。但事實上,百萬千瓦機組與小火電機組相比,發電時間相差不多。這主要是由于各地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向每一臺機組下達發電量計劃,平均分配發電時間,對電網按計劃進行調度。計劃內的電量按國家定價上網,計劃外的電量要低于國家定價上網。這使得高效節能機組的發電能力得不到充分地發揮。
鋼鐵、水泥、化工用煤約占煤炭消費的30%。大型重化工企業在污染處理能力和效率方面,明顯優于小企業。但是小鋼鐵、小水泥、小化工在各地屢禁不止。之所以出現這種格局,主要是重化工項目審批權高度集中于國家有關部門,大型項目往往多年得不到批準。重化工屬資本密集型產業,拿不到國家的批件,銀行不給貸款,土地部門不給批地,而市場對這些產品需求旺盛,于是大量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小企業在各地遍地開花。
可再生能源推廣困難
風能、太陽能、水能發電是世界公認的清潔能源,多用這些可再生能源等于少用煤炭。但是近年來,棄風、棄光、棄水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風能、太陽能發電并網難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一是項目審批制度。風能、太陽能發電項目按裝機規模分級審批,5萬千瓦以上由國家能源局批,5萬千瓦以下由地方政府批。各地為了多上項目,出現了大量4.99萬千瓦的小項目。雖然電源審批權下放了,電網規劃和審批權卻沒有相應下放。在分散審批的情況下,國家無法統一規劃送出工程,大量風、光項目難以并網。
二是電力體制。東部地區電價高于中西部地區,同樣的光伏發電補貼在東部地區補貼的電量要高于西部地區。因此,我們應當在東部大量推廣小規模分布式太陽能電站,替代燃煤發電,如屋頂光伏發電。但是,電網企業是購電和售電的主體,分布式電站的電力自發自用、多余上網,這將減少電網企業的收入, 電網沒有消納這部分電力的積極性。
三是電力調度方式。二灘棄水曾經引發了電力體制改革,但這一問題至今仍未完全解決。《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實際情況是,各地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每一臺機組下達發電量計劃。水電在計劃發電小時數之外的超發電量不但不予獎勵,反而要向火電企業支付補償才能被電網收購,等于用水電補貼火電。水電比火電便宜,既清潔,又經濟,但由于電網企業是單邊購買方,發電方與用電方不能直接交易,寧可棄水也不能把電供給需要的企業。
油氣時代姍姍來遲
從能源發展的一般規律來看,以煤炭代替薪柴,以油氣代替煤炭,是一個必然趨勢。多用油氣、少用煤炭等于減少排放。由于油氣體制市場化改革滯后,使得我們難以適應能源代際更替的大趨勢。
首先,油氣區塊出讓仍采用計劃分配方式。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油氣資源屬于國家,油氣區塊招標出讓,出價高者獲得開發權,長期圈占不開發的區塊國家依法收回。我國是少數登記出讓區塊的國家,國有企業在占有油氣區塊時沒有向國家付出代價。這些企業改制上市后,原本屬于全民的油氣區塊成為股民的資產。大量圈占的區塊既不投入,也不開采,限制了國內供給。
其次,油氣流通領域處于高度壟斷。少數油企基本掌握了全國的原油、成品油管網,不對第三方開放。他們同時擁有原油、成品油進出口權,其他企業即使在國外獲得便宜的油源,也不能進口到國內銷售,必須賣給擁有進出口權的國企,再由他們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