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電改的最終受益者應當是全社會
此次電改方案放開了不具備自然壟斷屬性的售電業務,建立起“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市場結構,使得發電企業和用戶能夠直接交易,可以說是對我國過去“計劃式經營”電力體制一次重大變革,真正的著眼于“放權市場”,逐步過渡到讓市場來決定交易行為,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都帶來了很大影響。
然而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任何改革的最終受益者都應該是全社會,群眾的利益是根本。然而,想要實現這一目標還需循序漸進、統籌考慮。以往的一些改革,基于多方博弈來達到利益平衡點,這種通過博弈來主導改革往往導致兩個后果:一是方案無法達到總體最優,也就是國家層面上的目標無法實現;二是無法將電力改革與國民經濟總體改革相協調,也就是無法實現鏈式改革。因此我們認為,利益平衡最多只能作為一個約束條件,而且也不應該是一個剛性約束條件。
基于目前的外部環境和能源電力發展的大勢,電改應該瞄準節能減排和系統總體優化,也就是社會效益最大化才是電改的根本 目標。
四、構建有效的售電側電力市場是最為嚴峻的挑戰
構建有效的售電側電力市場是決定此次電改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也是最為嚴峻的挑戰。《意見》指出,要穩步推進售電側改革,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標志著我國一直以來電網公司的傳統模式被打破。
我國售電側改革目標是要實現一個競爭性的售電市場,從而提高市場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提高電網運營效率和供電服務水平,應考慮逐步放開售電側市場,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采用相適應的操作思路。通過售電側市場的逐步開放,構建多個售電主體,放開用戶選擇權,形成“多買方—多賣方”的市場格局,構筑“放開兩頭、監管中間”的行業結構,建立政府監管下的電力市場體系,進而提高效率和服務質量,最終實現增加全社會福利的目標。
售電側市場的建立需要注意兩個關鍵:一是要逐步放開用戶選擇權。為促進售電側市場放開的有序推進,用戶選擇權的放開應分階段、分用戶類別有序進行。根據國際經驗,應首先開放大用戶的購電選擇權作試點,其次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妥善處理銷售電價的交叉補貼問題,逐步放開 中小用戶選擇權。另一方面,分階段構建多元化的售電主體。售電側市場放開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則更多的是扮演“默認供應商”的角色。隨著售電側市場化改革的穩步推進,不同售電主體的構建或引進還應充分考慮可操作性、市場成熟度等因素,分階段、有規劃的開展,降低改革風險。
此外,發改委、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完善電力應急機制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業內視其為第二個配套文件。第二個配套文件直接明確了未來需求側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這也意味著,在未來售電側放開的過程中,也同樣要兼顧開展需求側管理工作。該配套方案中,主要內容是關于需求側管理的新增城市試點,而需求側管理是節能減排、提高用電效率最為有效的手段,也是中國解決能源電力有效供應問題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最重要的手段。這個配套文件我們可以理解為9號文最核心的問題,促進節能減排,提高供用電效率就是電改的核心問題之一。
五、電改應以完善的立法為基礎
縱觀國外成功的規制改革,都必須由完善的立法為基礎,立法是改革的前提,電力體制改革作為國家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
做到立法與改革有機銜接。因此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要有序推進、確保平穩健康發展,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規,有法律依據,才能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1996年4月1日實行的《電力法》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電力工業環境,在當前電力體制改革推進的關鍵時刻,首先要修訂完善《電力法》及其配套法規,真正體現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并與《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配套法規相銜接,形成涵蓋電力供應、消費、技術、體制諸多方面的電力法規體系。在這里,我們認為,新《電力法》的核心價值取向應由過去的“加快發展、保障供應”轉向“綠色低碳、節能優先”,絕不是僅僅在原來基礎上的文字增刪修訂,而應作“革命性”的重塑。
其中,新《電力法》不可或缺的幾項內容是:第一,將《意見》中的各項政策寫入新《電力法》中,以法律手段促進電改實施。
第二,明確建設能源節約型社會中全社會和全體公民在節能減排上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
第三,明確電力市場主體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配套文件中,將需求側管理、提高用戶能效等作為重點改革方向。
第四,明確保障、鼓勵分布式發電、微電網和智能電網大力發展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