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基本情況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就風力發電機組有關質保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議案》,并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對該訴訟案件進展情況進行了披露,公告編號:臨 2015-061。該議案已經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開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
二、訴訟調解情況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案件在受理過程中,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均同意委托華能新能源自愿與華銳風電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雙方確認原合同尾款金額為十億五千六百七十二萬六千七百元,鑒于華銳風電提供的原合同設備中存在質量問題,同意給予華能新能源補償四億七千二百七十二萬六千七百元,從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2.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后,按照協議規定向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交付備品備件。
3.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提供原合同約定的與合同設備相關的全部應用程序軟件、文檔資料、保護定值和控制參數等資料。
4.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原合同設備主控系統進行升級,刪除系統的時間限制邏輯,并及時向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提供最新版本的應用程序軟件,應用程序無時間使用限制。
5.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提供原合同設備備品備件的詳細清單。
6.華銳風電根據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的書面要求十個工作日內對合同設備風速風向儀采集風速取消修正。
7.原合同終止后,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保證不向第三方提供華銳風電的所供控制系統軟件、源代碼技術資料。非經華銳風電同意,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不得自行修改提供的技術資料。
8.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應當準許華銳風電或華銳風電指定的第三方在撤離時將所更換部件帶走。
9. 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歸還華銳風電滯留在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項目現場的物資。
10.華銳風電同意存放在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聯合庫房的備品備件全部歸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所有,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不再主張華銳風電補齊原合同約定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器具。
11.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于本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將損壞的四臺齒輪箱返還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后三百六十五日內將損壞的十六臺齒輪箱返還華銳風電。
12.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向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補齊價值一億三千七百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元增值稅專用發票。
13. 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向華銳風電一次性支付原合同尾款人民幣五億八千四百萬元。
14.華銳風電于本協議簽訂后的九十日內,負責按照原合同技術規范中“現場培訓”的條款,對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培訓。
15.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于本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將自行更換的齒輪箱、發電機的相關資料交付給華銳風電;本協議簽訂后新發生的齒輪箱、發電機更換資料,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于每季度結束后十五日內交付公司。
16.如華銳風電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有權要求公司返還涉案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支付的剩余原合同尾款人民幣五億八千四百萬元,并承擔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若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每逾期一日,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按照人民幣五億八千四百萬元(涉及交付物資的以未交付物資的價格計算)的萬分之五向華銳風電支付違約金。
17.雙方按本調解協議履行后,任何一方不得以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補充協議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上述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公司與華能新能源相關子公司達成訴訟和解,對公司本年凈利潤的影響金額為負 34,113.24 萬元。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