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可以通過調整風電電價政策,降低限電嚴重地區增量項目上網電價,控制裝機容量規模。價格信號的順暢傳導將形成消費帶動生產、生產促進消費的良性循環。就電力生產而言,“以銷定產”將抑制發電企業的盲目擴張沖動。目前,我國第Ⅰ、Ⅱ、Ⅲ類風資源區風電電價的調整,應該以消除棄風限電為前提條件。建議充分發揮價格調節機制,對限電嚴重地區新開發的風電項目上網電價進行下調,從整體角度弱化限電地區新投風電項目贏利能力,減緩風電開發企業繼續搶占風電資源、擴大裝機規模的動力,在風電限電問題解決前,放慢限電嚴重地區風電發展腳步。
(三)加強風電發展規劃管理,科學有序地進行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風電發展規劃應納入電力發展總體規劃,將風電開發與其他能源開發相結合,統籌規劃,“水火核風光”通盤考慮,以盡快形成煤、油、氣、核、可再生能源多輪驅動的能源供應體系。只有真正制定科學、統一、合理的風電發展規劃,合理安排風電發展的速度和規模,加強風電項目與電網、火電、水電、核電等電力項目的協調,才能從源頭解決棄風限電問題。
一方面,合理規劃風電發展方向,控制年度新增裝機規模。《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并網風電裝機容量達到2億千瓦,精細化、高效化、穩定化應成為實現這一發展目標的前提。目前限電嚴重的“三北”地區風電項目的投資回報已呈逐年下降趨勢,并已出現大量風電場經營虧損狀況,應嚴格控制這些地區的裝機節奏,盡量減少大規模并網導致棄風限電帶來的損失。
另一方面,加強風電與電網建設規劃的協調統一。面對我國風電產業持續快速發展,電網企業已做了大量工作,國家電網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國家電網公司累計投資795億元,建成新能源并網及送出線路4萬千米,其中,風電3.7萬千米、太陽能發電2625千米。未來一段時間內,應進一步加強風電與電網的統一規劃,建立風電項目與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投產的有效機制。此外,特高壓需要規劃好輸電通道中風電和火電的結構,從而保證風電的上網空間。但是,從目前實際情況看,通過風電上網通道建設,是否能夠保證風電全額發電送出還是一個值得期待的問題。
(四)切實轉變發展思路,讓風電“集中規模化開發”與“分散式開發”并舉,鼓勵風電就地消納。在開發大型風電基地同時,積極建設中小型風電項目接入配電網就地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外送有7%以上的損耗,加上需大量配套調峰電源,而且外送距離超過2000千米,項目經濟性就會變差,還不如在東中部地區發展分散式風電。從短期發展目標來看,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將風電的利用水平,作為國家第五批核準計劃布局與規模的前提條件,中東部和南方地區首次占據發展的主要位置。在中長期內,仍應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分散式風電,建議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盡快出臺分散式風電的扶持政策,完善產業規范、技術標準,地方政府出臺相關實施細則,盡快促進分散式風電市場的形成。
(五)積極推進風電系統輔助服務的市場化。風電要想發展,必須解決調峰問題。從實際經驗來看,火電具有很強的調峰能力,抽水蓄能電站、蓄電池、燃氣電站都能為風電調峰,但相關輔助服務市場尚未建立,利益補償機制仍處于缺位狀態。
建議政府部門進一步測算有關輔助服務的補償標準,或建立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交易市場,運用經濟辦法調動有調峰能力電廠調峰的積極性,建立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的補償機制,深入挖掘系統調峰能力,不斷提高本地電網消納風電的能力。
出臺配套細則,加快建設抽水蓄能、燃氣發電等調峰電源,積極發展調峰性能好、高參數、大容量、高效率燃煤機組,并加快調節性能好的大型水電基地建設,以滿足系統調峰需求、促進風電與調峰電源協調發展。
(六)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建立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和調度機制,才是解決棄風限電的根本之策。電改的最終目標是構建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目前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起電力市場機制,電力資源配置基本停留在行政審批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上;電價改革嚴重滯后,電價傳導機制不健全。這些都是《可再生能源法》難執行、節能調度辦法難實施的根本原因。其實,電力系統實現較高比例的風電接入在技術上是可行的,比如蒙西電網一直保持著高比例風電接納記錄。可以說,電力體制改革及其營造的市場環境是否到位,將決定風電能否優先上網及全額收購。建議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改變當前以計劃電量為基礎的電力系統運行模式,構建公平有效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加快放開售電和配電業務,同時出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為能源新業態健康發展創造條件;通過市場手段改變水電、風電等可再生能源跨區輸送價格及利益分配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