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
寧發改審發〔2018〕118號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報來《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浙能寧夏中衛香山120MW風電項目核準的請示》(浙能電計〔2018〕46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中衛市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8-640502-44-02-013290),項目建設單位為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中衛市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3.0277公頃。
三、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2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84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由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其余資金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自籌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浙能寧夏中衛香山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8〕14號)、中衛市規劃管理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640500201810040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