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于做全球清潔低碳能源、水資源與環境建設領域的引領者,2017年6月中國電建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憑借近年來在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巴基斯坦等國際新能源項目工程實例、創新型商業合作模式等贏得了國家能源局和中國新能源海外發展聯盟評委會的一致好評,榮獲“2017年度中國新能源國際領跑者”稱號,在新能源領域全產業鏈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得到了行業的廣泛認可。
以巴基斯坦為例,中國電建自2012年進入巴基斯坦新能源領域以來,穩扎穩打,積極做好屬地化的同時以良好履約促進項目簽約,成功實施Tapal、Sapphire、Sachal等一批早期風電項目。至2016年底,中國電建在巴簽署EPC風電項目裝機共480MW,并投資建設50MW大沃風電項目,合計將為巴基斯坦人民提供530MW風電清潔能源,占60%以上市場份額,成為巴基斯坦風電領域第一品牌。
目前中國電建集團在巴基斯坦所有國際融資的風電總承包項目中,市場占有率第一,取得如此成績主要基于過硬的新能源技術、豐富的EPC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履約經驗,及對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結構與風險防控的適應能力。
風電項目融資模式下總承包商的管理實踐
{摘 要}:本文以巴基斯坦風電項目開發為例,重點分析在項目融資模式下,EPC總承包商所扮演的角色、配合義務與主要工作,及面臨的風險、規避與管理措施,強調以EPC合同為基礎,維護總承包商的權益,采用國際標準化項目管理模式,加強EPC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履約,對我國企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與承包具有參考意義。
關鍵詞:巴基斯坦 風電 項目融資 總承包商 配合義務 管理
1.巴基斯坦風電發展概述
巴基斯坦為尋求和發展新能源、再生能源以解決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等問題,將目光轉向了國際上正在快速發展的風力發電領域。巴風力發電先天條件優越,風力資源較為豐富,主要集中在信德省和俾路支省,信德省南部風場面積達9700平方公里,風能資源蘊藏量約為43,000MW,可利用的風能發電量達11,000MW。據巴氣象局數據,該地區平均風速達7米每秒,風向穩定,非常適合風力發電,如開發成功,可滿足全國5%-10%的電力需求。
2006年12月巴政府正式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和《獨立發電商上網電價確定導則》,巴基斯坦可再生能源委員會(AEDB)也公布了購電協議(PPA)和項目實施協議(IA)范本。這些政策和規定旨在營造一個有吸引力且規范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風能)投資環境,并為巴基斯坦確立了依靠外國和本國民營企業投資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戰略方式。2011年再次頒布《2011年替代性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主體沿用2006年政策,規定風電項目由私營投資,每個項目單元裝機容量不得超過5萬千瓦,特許經營期不少于20年,購電協議由政府進行擔保,采用“成本+回報”方式確定電價,允許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15%-17%,投資者可享受部分免稅優惠政策,可自由匯回投資收益。
當前巴基斯坦風電開發政策優惠,電價透明合理,內部收益率高,對獨立發電商有較大吸引力。各國企業金融機構,如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世界銀行旗下國際金融公司IFC、亞洲開發銀行ADB及中資企業、中國工商銀行,其他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紛紛積極參與到巴電力建設并取得了良好成績,尤其在巴風電領域合作上獲得了重要突破。
2.風電項目融資特征
項目融資是以特定項目的名義籌措資金,并僅以項目本身預期收入和資產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債權人主要基于項目預期產生的現金流而非項目發起人自身的信用來評估是否提供融資。在項目本身的資產、權益和收入之外,項目的發起人一般不為項目債務提供擔保或僅提供有限的擔保,因此債權人對發起人在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一般無追索權,或僅具有有限追索權。源于美國OPIC、IFC等金融機構的推動,巴基斯坦風電項目開發大多采用項目融資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如下特征:(1)項目公司是融資主體;(2)主要是長期資金;(3)風險共擔以及信用結構多樣化:在設計風電項目融資體系時,所有與項目開發、建設有關的投資者、建設者、運營者、借款人甚至供貨商、電網公司等各方參與人均應不同程度地承擔風險。
結合電力項目融資特點,面臨債權人承擔風險大、項目融資成本較高、項目貸款的文件比其他貸款安排復雜、融資過程復雜且耗時長的缺點。與傳統的公司融資相比,項目融資各參與方可能面對的風險更多,因此項目的商業和法律結構、融資結構、風險分擔、擔保權益等方面的商業和法律安排也更為復雜。同時需要根據市場慣例進行復雜的盡職調查和談判程序,因而完成融資所需時間較長。
3.EPC總承包商的配合義務
3.1 融資模式下的總承包商
項目融資模式下,為配合業主與融資行實現融資關閉,項目公司將其在EPC總承包合同及其他所有項目合同(包括購電合同、供煤協議或供氣協議、運行維護合同、各類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工程保險合同等)項下的全部權益予以抵押或質押,包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項目資產、今后發電收入現金流、總承包商提交的各類保函和母公司擔保函(如需要)、建安險項下的保險費受償權、向總承包商和其母公司(如出具了母公司擔保)的違約追索權等等;同時,融資銀行還會要求EPC總承包商及其各個分包商放棄對所供設備或在建工程的留置權。總的來說,項目公司在此融資架構下,其實質是被融資銀行掌控而失去對項目控制權的空殼公司。
3.2 總承包商配合義務簡述
在眾多國際重大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中,根據業主方律師或融資銀行律師設計的與融資相關條款,總承包商的融資配合義務主要包括:
(1)總承包商必須同意業主將總承包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質押或為擔保目的轉讓給融資銀行,并同意在觸發情形發生時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融資機構可以委派獨立工程師進駐現場,隨時監督查看工程進度和質量,總承包商應給予無障礙通行權、檢驗權;
(3)建安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將銀行及其代理人列為同時被保險人之一,且要求保險公司放棄該類保險單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4)要求總承包商簽署直接介入協議,明確規定在EPC合同和/或融資協議終止情形下,融資銀行可直接介入并接管項目,處理項目后續事宜的權利;
(5)在對總承包商資質、業績或按其同一階段所執行項目個數分攤后的凈資產額不是非常滿意的情形下,要求總承包商出具母公司擔保函,以確定總承包商未能如期按約完工的賠償責任不至落空。
3.3 總承包商配合工作要點
(1)EPC總承包合同:EPC總承包合同約定由項目公司提出項目設施的概念和要求,由總包商整體負責項目的設計、工程、采購、施工、試運行及測試等,確保設施在一定期限內完工并達到約定的標準。項目完工的風險主要由總包商承擔,總包商直接對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成本并向總包商支付酬勞。
(2)法律意見書:總承包商還需向業主與融資銀行提供總承包商法律意見書,用于對項目合同和承包商資質進行法律審核,說明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商資質真實有效、所適用法律等;總承包商一般需準備以下四類文件:1.項目主合同及附件;2.公司各類資質;3.授權書、經參處/商會支持函等;4.項目合同評審表等內審文件。
(3)可轉讓保函:項目融資模式下,銀行履約/預付款保函主要采用業主與融資行商議提供的格式文本,而業主將其融資銀行的擔保需求,以轉讓條款加入格式文本,加大了銀行和承包方被不合理索賠的風險。
保函的轉讓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保函提款權利的轉讓。對此,國際條約與慣例都設定了嚴格的限制;二是保函收益的轉讓。盡管轉讓的條件不同,提款權利轉讓后,新受益人在行使權利時仍然需要得到原受益人的協助;而收益轉讓的情況下,只有出讓人(即受益人)可以做出付款提示,且需擔保人對收益轉讓予以認可。提款權利轉讓會使得擔保人面臨更多的欺詐可能,而收益的轉讓則對欺詐例外沒有什么影響。
(4)直接協議:項目融資模式下,出于對投資安全及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投資方一般要求業主及承包商與其簽署一份“直接協議”(也稱“三方協議”),并將該協議的簽署作為EPC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基于該協議,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一旦業主違約導致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可以依據該協議采取相應的干預和補救措施。“直接協議”內容大同小異,主要包括:介入、退出與取代三類條款。
本質上來說,直接協議是融資類項目(抵押項目權益)合同的一部分。
4.風險防控與管理實踐
4.1 總承包商的風險防控
融資項目的特點決定了參與方的多元性,合同文件的關聯性,當事方合同關系的復雜性,以及過程的多變性。對承包商來說,無論情況如何變化,EPC合同永遠是最基本的合同關系基礎。為保證合同目標順利實現,總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積極配合投資方的各種行動、完善各種法律文件、應對各種情勢變化的同時,一定要牢牢把握EPC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基本原則。
(1)可轉讓保函風險應對:若保函可轉讓不可避免,需溝通業主與融資行,將保函可轉讓次數限制為一次并指定可轉讓的銀行。在EPC合同中,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一般屬于“見索即付”類型,一旦其中包含受益人可以轉讓保函的內容,保函不僅可以隨著合同的轉讓而被轉讓,還可能被受益人作為融資手段轉入二級市場,從而使承包商承擔因索賠權濫用而導致的風險。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保函的條文中應盡可能避免包含保函轉讓的內容。當投資方按照“直接協議”替換項目業主、EPC合同繼續執行的情況下,承包商寧可承諾在撤銷原保函的前提下重新開立保函;或在保函的條文中明確保函的轉讓對象必須與承包商同意簽署的相關協議內容相符。
(2)直接協議風險應對:由于“直接協議”以及在項目業主被替代情況下形成的“替代協議”都會無一例外地強調其在合同文件體系中的優先性,因此承包商應堅持在“直接協議”中明確如下內容:“無論‘介入’、‘退出’、‘替代’事件發生與否,業主均應受EPC合同條件的約束。總承包商在EPC合同項下享有的權利不應因上述事件的發生而受到任何損害”。
總之,承包商不屬于融資協議的當事方,投資方或其代理人采取的任何行動均不應損害承包商的利益,更不應要求總承包商承擔相應的后果。承包商應盡可能爭取將“直接協議”的適用法律與EPC合同保持一致,或爭取適用自己相對熟悉的法律體系,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
4.2 總承包商的管理實踐
我司自2012年進入巴基斯坦風電市場,以巴基斯坦風電項目開發與履約管理實踐為例,管理方式與實施效果如下:
(1)統籌資源,有效節約了項目管理成本
結合國內管理、設計團隊和利用當地優秀工程師資源,在巴基斯坦已形成初具規模超過100人的設計、總承包管理隊伍,實現標準化和快速響應的項目執行隊伍,項目管理效率明顯提升;成立風電總承包項目管理群,統籌資源,實現人力團隊、采購、合同集中化管理,資源共享,節約項目管理成本;
(2)適應了國際規則,提高了項目風險防控能力
采用國際標準化項目全過程管理,針對項目融資高風險、復雜的合同結構模式,運用國際規則,通過建立完善標準的項目融資體系下的合同結構,規避風險;強調以EPC合同為基礎,維護總承包商的權益。同時培養了一批適應國際項目融資合同管理、風險防控方面的人才,積累了集團公司國際項目融資管理豐富的經驗。
(3)規模化、示范與輻射效應顯著
豐富的EPC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履約經驗是我們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良好的履約促進項目簽約,當前我司在巴基斯坦已成功推動并新簽約多個風電項目,形成了風電項目市場開發規模化效應。項目的成功開發與順利履約對中國電建及其他中資企業,在巴基斯坦及海外新能源投資及工程承包業務具有示范與輻射效應。
在總結提升應對項目融資管理與實踐創新能力的同時,我司也逐漸適應國際項目融資市場規則,提升了國際化管理水平;基于中國電建在全球廣闊的市場資源儲備,及豐富的新能源技術經驗,通過運用上述經驗,我司將積極引入IFC、OPIC等國際資本,在全球范圍內開發新能源業務。
5.結論
本文以巴基斯坦風電項目開發為例,重點分析在項目融資模式下,EPC總承包商所扮演的角色、所需配合義務與主要工作,及面臨的風險、規避與管理措施,強調以EPC合同為基礎,維護總承包商的權益;采用國際標準化項目管理模式,加強EPC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履約。
項目融資模式在國際電力市場中運用較為廣泛與普遍,這種模式下,融資方為維護其權益與控制風險,會強制要求保函可轉讓與簽署三方直接協議,這點在國際項目融資交易中是行業慣例。但在國內市場交易中尚不普遍,在實踐上也有一些障礙,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在走出去過程中,加強項目營銷與履約管控的同時,也需逐漸適應與熟悉這種業務及由此帶來的相關風險。
作者:劉志棟 單位:中國電建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