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國家新能源發展戰略,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保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國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島管理司近日在北京召開了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用海管理研討會。結合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參會的海洋專家、風電規劃編制單位、相關管理部門從政府管理、技術要求等方面,對海上風電規劃用海的原則、審查要點及要求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并達成了共識。
據保守的估算,我國近海區域、海平面以上50米高度,技術可開發的風能儲量約為2億千瓦。這意味著我國海上風力發電前景廣闊。但是復雜的海洋自然條件、海上高強度的開發利用現狀以及對風機較高的技術要求,使得海上風電的選址和建設難度大大提高。
海上風電作為一種新的用海方式,對海域空間資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會議研討認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綜合協調、區域控制、穩步推進、合理用海的原則,對海上風電規劃用海進行審查。唯此,才能既保障海上風電建設用海,同時又保證海域資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會議認為,海上風電規劃首先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與涉海的其他規劃相協調;規劃目標應當與國家海上風電的發展目標和地方分配指標相銜接;規劃總體布局、用海規模應當與實際需求相適應,應當合理規劃用海面積;明確對海上風電場的接入電網進行規劃,并做到與海上風電場的同步實施。為提高海域的利用價值,借鑒國外經驗,海上風電場宜在10米水深以深或離岸不小于10公里的海域布局,規劃單機容量宜高于3兆瓦 (含)以上。同時,規劃用海應當避讓已有開發利用活動的海域和單位面積海域利用效益比風電更高的海域,還應當避讓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河口、海灣、沙洲、海峽、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