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湖南省發改委發布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文件指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全年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22:00。
文件明確,定期開展分時電價效果評估,根據我省電力系統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分時電價政策。
詳情如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優化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發改價調規〔2025〕38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各地方電網公司,各增量配電網公司,有關電力用戶:
為推進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結合我省用電負荷變化、新能源出力特性等因素,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分時電價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鄉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適宜錯峰用電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污水處理廠、醫院、農業生產用電用戶、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工商業用電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以上選擇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除新裝用戶外均為次月生效;用戶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按原方式計費。
二、時段劃分
(一)全年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二)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每年1月、7月、8月、12月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其中,7月、8月尖峰時段為20:00-24:00;1月、12月尖峰時段為18:00-22:00。
三、浮動比例
(一)工商業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其中,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輸配電價中的容(需)量電費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段、低谷浮動電價比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
(二)選擇執行分時平均電價的工商業單一制用電用戶。用電價格由平段電價和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構成,分時平均浮動電價按0.07元/千瓦時標準執行。
(三)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平段電價為目錄銷售電價,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電價浮動比例與工商業用電一致,目錄銷售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四、其他事項
(一)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各時段市場交易價格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上網電價按我省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分時電價損益,盈虧資金要及時傳導給全體工商業用戶。
(三)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工商業用戶用電指導,幫助企業了解政策變化;用戶根據自身用電特性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
(四)定期開展分時電價效果評估,根據我省電力系統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分時電價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調規〔2021〕848號)同時廢止,過去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