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風電行業的發展得益于國家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支持,就稅收政策來說,涉及風電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相繼出臺,在其他稅收政策方面,風電行業也有其自身特點。本文通過對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分析,為風電行業的稅務管理和稅務遵從提供參考。
0 引言
近年來,在全球日益提倡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作為最成熟,最具大規模開發潛力的清潔能源之一,風電行業更是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我國能源結構和生產布局的優化。為鼓勵和支持風電行業的發展,我國出臺了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在通用稅收政策方面,風電行業也有其自身的特點。
本文對此試做簡單分析。
1 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稅收優惠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對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同時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首先,風力發電作為一種新能源發電行業,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但須及時辦理事前備案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 號)[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 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3] 以及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相關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審批管理和備案管理兩種情況,備案管理又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同時,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企業在項目投產前應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聯系,了解當地政策,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盡管各省規定略有差異,但風電行業作為基礎設施項目,一般是按事前備案管理。
其次,享受稅收優惠的起始年份為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試運行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準備年末投產的企業項目若在年末投產,即第一筆試運收入發生在年末,則當年就計入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期,而當年實際享受的免稅額可能非常小,相當于免稅期減少一年,稅收損失非常大。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權衡當年投產產生的效益能否超過由此造成的稅收損失,如果不能,從稅收角度講,則可將試運行推至次年年初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