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前,風電場的開發都是無序的,各個地區有各個地區的標準,雖然現在還是各個地區執行各個地區的標準,但是基本都是遵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來執行。
項目前期審批主要有三大部分:
一、項目規劃階段:項目規劃階段主要指測風階段和同當地政府簽訂開發協議階段。隨著風電項目的規范化,目前上報國家擬核準計劃也應屬于該階段。
二、項目前期階段: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有的地區要求做預可研,有的地區不要,有的地區需要先發路條,有的地區預可研評審后后發路條。但是總體,該階段屬于完成預可研、前期測風數據的整理、土地性質的調查、接入條件的調查等前期勘測階段
三、項目核準階段:在預可研通過審查后,即可開展各項前期工作。大的項目主要有:
(一)項目列入全國或所在省(區、市)風電場工程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計劃的依據文件;
(二)項目開發前期工作批復文件,或項目特許權協議,或特許權項目中標通知書;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
(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于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風電場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函;
(七)電網企業出具的關于風電場接入電網運行的意見,或省級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接入電網的協調意見。
(八)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融資貸款的文件;
(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它文件。
取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后,通過可研評審會后,拿著項目申請報告就可以獲得項目核準,開工建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