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體制,規范風電建設管理,推動我區風電產業科學有序發展,實現風電產業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有序發展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結合自治區風電產業發展實際及自治區2006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內蒙古自治區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細則》所稱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風能資源詳查、風電發展規劃、企業準入條件、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核準、項目監管、違規責任等工作。
第三條 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實行行政分級管理和技術歸口管理制度。各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是全區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 測風管理
第四條 測風工作由盟市、旗縣能源開發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擬開發區域測風需達到風資源詳查程度,作為編制風電開發規劃的基礎。
第五條 測風成果屬盟市、旗縣能源開發主管部門所有。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大、中型風電規劃管理。自治區能源開發主管部門依據“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分步實施、協調發展”的方針,組織編制自治區風電發展規劃及蒙東、蒙西風電并網送出規劃,并報請自治區政府審定。規劃中確定自治區中長期風電發展總量、重點發展區域、接入方案及開發時序。
第七條 分散式接入風電規劃管理。分散式接入系指接入11萬伏電壓等級以下,不向主網送電,規模不超過當地最低電力負荷、就地消納的風電項目開發。各盟市能源開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電力負荷情況,負責編制在本地區消納的分散式接入風電發展規劃,并上報自治區能源開發主管部門。由自治區能源開發主管部門組織電網公司等進行評審后批準,作為分散式風電開發的依據。
第八條 風電開發年度計劃管理。實行風電年度開發總量控制計劃。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商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公司確定年度風電接入總量,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分區域的年度預計運行小時數標準。電網公司向自治區能源局出具年度可接入規模的函,載明分區域接入規模,保證實際運行小時數不低于預計運行標準。風電項目開發依據年度計劃執行,上年第四季度確定下年度的核準計劃和開展前期工作的計劃。
第四章 準入條件
第九條 對申請開展分散式接入以及5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的企業,其凈資產總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連續三年凈利潤累計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申請開展大、中型風電場前期工作,企業凈資產總額須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已在自治區投產風電裝機規模不得低于50萬千瓦。
第五章 項目前期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在風電開發規劃及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符合風電企業準入標準的前提下,依據以下原則確定風電項目業主,開展前期工作:
(一)對風電項目實行引進負荷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相結合的機制,凡引進10萬千瓦及以上電力負荷項目的,項目投產后,同意企業開展10萬千瓦以下規模風電項目前期工作。
(二)對在我區投資建設風電發電機、主軸、齒輪箱、輪轂、逆變器、控制系統、軸承大型鑄件等關鍵部件設備制造企業,年銷售額超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同意風電企業開展5萬千瓦以下規模風電項目前期工作;對在自治區境內設廠的整機生產企業,年銷量超100萬千瓦的,相應每年同意開展5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前期工作;對已建成但未配置風資源風機整機組裝廠一次性同意開展5萬千瓦風電前期工作,對新上的風機整機組裝廠不再配套相應的風電前期工作。
(三)鼓勵火電機組、熱電聯產機組、自備電廠機組為風電調峰,搭建風電調峰補償交易平臺,調峰容量由企業間在平臺自由交易;鼓勵抽水蓄能等多種風電調峰手段,根據參與調峰后可增加的風電接入容量,同意該風電企業開展相應規模風電項目的前期工作。
(四)對企業自用或通過點對網外送專用通道外送風電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同意該風電企業開展適量規模風電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結合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及風資源情況,優先考慮經濟欠發達且有電網送出條件的地區風電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