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及在役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核準的與地(市)級及以上電網并網運行的火力、水力、風力發電機組。
其他類型發電機組可按照相應技術驗收規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的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條 新建發電機組并網調試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ㄒ唬C組首次并網前,發電企業應將建設和調試進度情況向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或電網企業,下同)通報。
(二)發電企業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按協議向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機組并網調試運行申請,抄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
?。ㄈ╇娏φ{度機構自接到發電企業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安排并網調試運行。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應自發電企業提出申請后20日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因故不能及時安排或不能按時完成并網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發電企業說明原因,并抄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發電機組并網調試運行工作應遵循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網運行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新建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新建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單臺機組調試啟動試運、工程整套啟動試運。
第七條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炇饳C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ǘ┩瓿刹⒕W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ㄈ┩ㄟ^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ㄋ模┖炗啿⒕W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或大用戶直接交易合同),并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ㄎ澹┤〉秒娏I務許可證(發電類)。
?。┧娬敬髩我呀泧艺J定的機構注冊或備案。
第八條 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程序:
?。ㄒ唬┌l電機組經并網調試運行滿足規定的條件后,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提交進入商業運營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ǘ╇娏ΡO管機構受理發電企業申請及相關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電力監管機構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意見書(以下簡稱商轉意見書),并通知相關電網企業。
第九條 有關各方應在新建發電機組滿足第六條要求后9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并取得商轉意見。
第十條 新建水電、火電機組自并網調試運行滿足第六條要求時點起納入并網運行管理考核和輔助服務管理補償范疇,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
第四章 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