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功率預報與電網協調運行實施細則(試行)
第-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節能調度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C國能新能(2011 ) 17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中國氣象局負責建立風能數值天氣預報服務平臺和業務運行保障體系,為風電功率預測提供數值天氣預報公共服務產品和相關技術支持系統。
第三條風電開發企業負責風電場發電功率預報工作,按照要求上報風電場發電功率預報曲線,并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發的發電功率計劃曲線。
第四條電網調度機構負責電力系統風電發電功率預測工作,建立以風電功率預測預報為輔助手段的電力調度運行機制,保障風電優先調度,落實風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措施。
風電功率預測預報和并網運行的有關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各有關單位應保證安全接收、傳送、應用氣象和電力運行等信息,確保涉密信息的獲取和使用符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二章氣象數據服務及功率預測
第六條中國氣象局負責建立風能數值天氣預報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制定風電預測預報專業觀測網建設和運行技術規定,負責風電預測預報專業觀測網觀測數據的提交和共享服務管理。
第七條中國氣象局負責通過適當方式向風電場企業或風電功率預測技術服務單位等用戶免費提供風能數值預報產品。
申請風能公共預報服務的企業和技術服務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和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中國氣象局制定,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風電場企業根據風能數值天氣預報數據,并結合風電場地形、現場測風塔風能資源實測數據和風電場發電運行統計數據等開展風電場發電功率預報工作。
風電場發電功率預報工作也可由風電場企業委托風電功率預測技術服務單位承擔。
第九條風電場要按照有關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測風塔位置應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受風電場尾流效應影響,采集量至少應包括lOm, 50m及輪最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某一層高的氣溫、氣壓等信息。
第十條中國氣象局可根據全國風能資源觀測需要,提出將部分風電開發企業的測風塔納入全國風能資源觀測網的具體方案,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實施。各風電開發企業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和完善測風塔,并負責后期維護工作,按要求向中國氣象局傳送氣象觀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