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風電安全監督管理,強化風電建設、并網、運行和調度等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要組織開展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嚴格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定期進行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進教育培訓和技術交流,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
(三十七) 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求,開展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責任追究。對發生風電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要及時進行通報,并督促企業及時落實整改工作。
(三十八) 電力監管機構要發揮監督、指導和協調作用,督促風電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等方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推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
(三十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風電調度工作和風電并網檢測工作的監管,督促電力調度機構強化風電并網運行管理和電力二次專業管理,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發電資源。
(四十) 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加強可靠性管理,強化可靠性數據的統計分析和應用,及時發布可靠性指標,為風電設備選型、風電場生產運行和檢修維護提供參考。
(四十一) 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各電力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風電安全生產信息,按時進行信息統計和匯總,及時進行安全信息通報和披露。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