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專項資金一般采取撥款補助、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據國際國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形勢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參股設立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程序、資金撥付等按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執行。
第五章 資金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九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文件等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制發申報指南,或確定試點示范的區域或承擔單位。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地方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提出資金申請。對采取分年支持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以前年度實施情況考核后,確定后續資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或地方編制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情況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定審核下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追蹤問效,組織有關機構對專項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四條 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省級財政、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目標考核,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實現政策目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