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能源領域的實施意見
浙發改法規〔2013〕1229號
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
根據《浙江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42項實施細則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擴大能源領域投資,深化改革、完善競爭有序的能源市場體系,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推動能源產業轉型升級,降低能源生產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務水平,促進能源領域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拓寬民間資本投資范圍
(一)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電網項目。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股核電項目。
(三)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煤電項目。
(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熱電聯產項目。
(五)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水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
(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能源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天然氣長輸管道項目;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燃氣項目。
(八)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大型LNG(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中小型LNG/CNG儲備站項目。
(九)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車船加氣站項目。
(十)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煤炭儲運交易項目、油品儲運中轉項目和煉油項目。
二、營造公平和規范的市場環境
(十一)完善資源配置機制。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或參股的能源領域,不得設定限制民間資本進入的歧視性條件。相關部門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十二)完善價格支持政策。完善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價格機制,引導民間資本在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調整能源結構中發揮更大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電力直接交易。
(十三)優化企業融資環境。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能源領域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不斷完善民間投資融資擔保制度,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能源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通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保護民間投資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