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電能交易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的交易價格
(一)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后,除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其上網電量一律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上網電價。
(二)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其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其中,水電按照50%執行,火電、核電按照80%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電網企業據此支付購電費,并計入購電成本。
(三)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時,其價格執行當地目錄電價表中的大工業類電度電價標準。
(四)燃煤發電機組安裝脫硫設施、具備在線監測功能且運行正常的,已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自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硫加價;環保部門不能按時驗收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環保部門通知電網企業,自發電企業向環保部門遞交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后執行脫硫加價;經環保部門驗收不合格的,相應扣減已執行的脫硫加價。發電企業向環保部門遞交驗收申請時應抄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并抄錄電能表起始表示數。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替代發電或發電權交易中,發電企業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交易電量和價格進行結算。
二、關于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價格
(一)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的受電價格由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
(二)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國家已規定價格的,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國家尚未規定價格的,在送電、受電地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電力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送受雙方參考送端電網平均上網電價和受端電網平均購電電價協商確定廠網間結算電價。其中,送電省(區、市)電網企業的輸電價格(含損耗)原則上不得超過每千瓦時3分錢。
(三)跨省、跨區域電能臨時交易的送電價格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緊急情況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價格進行結算;事先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購電方所在電網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上浮20%確定。緊急情況及事故交易免交輸電費。
(四)除國家規定的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外,電網企業之間不得以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為目的,在同一時點相互進行沒有電能物理流量的虛假交易和接力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