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電省(區、市)電網企業購外省電量的電價與本省平均購電價有差異的,納入本省銷售電價方案進行平衡。
(六)省級電網企業每月匯總本省的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情況,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一月度的交易情況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將季度、年度跨省、跨區域交易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和國家能源局。各電網公司應當在每月20日前,向各利益相關方公布上一月度的交易電量、送電價格、輸電費用、輸電損耗、購電來源、售電去向等交易情況。
(七)電力企業要保留跨省、跨區域電能交易的詳細調度、交易記錄,包括交易電量、價格、輸電費用、輸電損耗、購電來源、售電去向、聯絡線關口計量數據等內容,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關于電網企業與終端用戶之間的交易價格
(一)電網企業對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電價標準執行。各級政府和電網企業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電力用戶銷售電價,不得自行以大用戶直購電(或直供電)等名義實行電價優惠。
(二)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7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655號)要求,繼續加大差別電價貫徹落實力度。要加強對高耗能企業的動態監管,及時更新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三)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在發電機端加裝電能量計量表計,自用電量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核定,并按照國發[2007]2號文件規定交納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當地電網企業負責代征并上繳。擁有自備電廠并與公用電網連接的企業,應按規定支付系統備用費。
四、其他事項
(一)現有辦法和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能交易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電監會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