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標管理部門會同監督部門、法律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管理部門,會同監督人員提出評標委員會名單,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批準確定。
第十九條 招標管理部門對評標委員會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委員會專家不能正當履行職責的,或在與招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資格預審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
(一)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監督部門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資格預審小組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只對業主單位(招標人)負責,沒有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情況的義務,對所提出的預審和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四章 招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具備招標資格、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備案的,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業主單位(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辦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需要設置標底的招標,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在保密環境中編制標底,標底計價內容、計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門不得干預標底的確定。標底在開標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業主單位(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資格審查的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
第二十七條 凡公開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小組應按招標公告公布的資格標準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資格條件未達到招標公告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投標申請人,業主單位(招標人)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九條 資格預審小組成員應根據審查、排序情況,推薦投標人名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少于七個,原則上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應成為投標人;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為七個及以上,投標人數量不應少于七個。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人數量不應少于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