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時,應當同時向三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投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一條 在投標邀請書中,業主單位(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確定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業主單位(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業主單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單位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后密封。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業主單位(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拒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投標人少于三家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并作解釋說明。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管理
第四十條 開標由業主單位(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必須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以及監督人員參加,有法律顧問見證。承辦招標部門應在開標前五個工作日,向監察部門提供招標文件、評標細則(密封)等有關材料。特殊情況下,至少在開標前二個工作日向監察部門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異議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該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內容應當完整記錄,經投標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
查。
第四十二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已開封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暫停開標,與投標人共同確定是否繼續開標,并負責查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十四條 評標細則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擬定,報招標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五條 評標應封閉進行。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做好評標保密工作,做好對外通信聯絡的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細則,對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技術等內容進行公平、公正的評審和比較,采取實名打分的方式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產生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評標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其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