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發現數據缺漏和失真時,應立即認真檢查測風設備,及時進行設備檢修或更換,并應對缺漏和失真數據說明原因。
4、經整理形成現場測量逐十分鐘原始數據報告,具體格式(示例)見表4-7(略)。
5、經整理形成現場測量逐小時原始數據與極大風速數據報告,具體格式(示例)見表4-8(略)。
6、將所有未經修改的原始測風數據記錄和質量控制記錄整理匯總到一起。
第三章 風能資源評估
第十條 數據驗證
檢查風場測風獲得的原始數據,對其完整性和合理性進行判斷,檢驗出缺測的數據和不合理的數據,經過適當處理,整理出一套連續一年完整的風場逐小時測風數據。
1、數據檢驗
1)應檢驗測量數據的完整性,包括數據的數量應等于預期記錄的數據數量;數據的時間順序應符合預期的開始結束時間,中間應連續。
2)應判斷測量數據是否在合理范圍之內;根據不同高度的測量記錄進行相關性比較,判斷其是否合理;對各測量參數檢驗其連續變化情況,判斷其變化趨勢是否合理。
2、不合理數據和缺測數據的處理
1)檢驗后列出所有不合理的數據和缺測的數據及其發生的時間,對不合理數據再次進行判別,挑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有效數據,回歸原始數據組。用備用的或經相關分析,相關系數注≥80%的可供參考的傳感器同期記錄數據,替換已確認為無效的數據或填補缺測的數據。如果沒有同期記錄的數據,則應向有經驗的專家咨詢。
2)編寫數據驗證報告,對確認為無效數據的原因要注明,替換的數值要注明來源。
3)計算測風有效數據的完整率,數據完整率應滿足≥90%。
3、驗證結果
經過各種檢驗,剔除掉無效數據,替換上有效數據,整理出一套至少連續一年的風電場實測逐小時風速風向數據,注明這套數據的完整率。此外,還應包括實測的逐小時平均氣溫(可選)和逐小時平均氣壓(可選),按實測數據計算的逐小時湍流強度。
第十一條 數據訂正
根據風電場附近氣象站、海洋站等長期測站觀測數據,用相關分析的方法將驗證后的風電場測風數據訂正為一套反映風電場長期平均水平的代表性數據,即風電場代表年的逐小時風速風向數據。
第十二條 數據處理
1、應計算風速和風功率密度的月平均、年平均;各月同一鐘點(每日0點至23點)平均、全年同一鐘點平均。應當注意平均風功率密度的計算是設定時段內逐小時風功率密度的平均值,不可用年(或月)平均風速計算年(或月)平均風功率密度。
2、以1m/s為一個風速區間,統計每個風速區間內風速和風能出現的頻率。每個風速區間的數字代表中間值,如5m/s風速區間為4.5m/s到5.4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