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2 號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二章 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三條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條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 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六條 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