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風電特許權
為促進中國風電發展,政府實施了風電特許權示范項目。所謂特許權經營方式,是用特許權的方法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或建設政府監管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項目本身的商業風險由企業承擔,政府承擔政策變動的風險。通過風電特許權的方式,可以在風電領域引入市場運作機制,吸引私有資本,打破壟斷;同時也能夠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風電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利于降低風電設備的造價,進而降低開發商投資風電市場的成本,增強風電市場的競爭力。
(五)國內外政策比較
中國風力發電發展起步較晚,風電技術發展較慢,風力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份額較小,雖然國家已經重視并給予了相關的政策優惠和扶持,但是與國外政策相比,在上網電價補貼、稅收以及設備制造等3個方面資金支持還不夠大,仍需要加大扶持,充分調動投資人及企業的主動積極性。如上所述,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設備制造方面都給予10%-15%的經濟補助,而中國目前為止尚沒有明確的給設備制造商或使用風電設備的用戶以經濟補助。這勢必影響制造商和最終用戶使用風電的積極性和風電發展的進程。
實際中,如果在政策上給予風電設備,無論是制造企業還是最終用戶像家電下鄉一樣的,給予一定比例的設備購置(制造)和用電補助(可以參照功率因數獎勵電價一樣的鼓勵多用風電的政策),那么,無論是企業還是民用電力,都會形成一種積極采用風電設備和使用風電的熱情,從而創造一個良好的風電發展氛圍,以促使該可再生能源的良性發展,從而達到對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同時在政策法規的具體執行中,仍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單位給予充分的支持和緊密的配合,以達到和諧合作以及風電產業良好發展的最終目標。
四、中國風電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
(一)政府應制定出明確的具有一定經濟鼓勵意義的政策性風電發展目標。
具體而言,就是在風電制造企業或風電設備用戶終端給予設備價值的30-50%的財政補助(在實施過程中可以參照國外以投入運行和實際發電量為測評依據,實施補貼)。按照這樣的補貼比例,無論是投資火電還是現有電力增容,都會使企業的用電成本和用電擴容投資成本低于先行各種用電投資成本,因而起到鼓勵發展風電的作用。
(二)完善相應的法規。
盡管國家已經出臺了包括可再生能源價格分攤管理辦法在內的許多措施,但從完善政策體系角度考慮,還遠未達到“封頂”狀態,下一步應積極推動相關管理辦法的落實。應進一步落實運用財政、稅收政策來促進風電開發利用,采取設立專項基金支持研發和推廣應用活動;對開發商或制造商應提供優惠貸款,地方政府應對本地風電場提供補貼;稅收政策包括對風電場、風電設備制造企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給予適當優惠,對MW級風電機組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生產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或實行先征后返。同時,取消相應整機的進口免稅政策,以支持國產風電設備的發展,使國產風電制造和風電運營企業有足夠的政策吸引力。這樣做表面上看,似乎國家損失了稅收和增加了財政支出。其實不然,因為,不給予風電這樣的經濟補助,勢必要有更多的企業發展火電或者其他不可再生型資源電力,其造成的污染和投資效益長期來說與風電是不可比的,更不用說社會效益了。
(三)建立從國家到省一級的風電機設備制造以及風電設備的利用和效率等的公共試驗平臺和測試計量機構以及標準體系。
形成從國家標準到地方標準以及補助政策的完整政策和技術、計量等標準體系。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風電設備制造和技術開發以及風電利用等服務與計量等的政策標準體系,使風電設備制造和風電利用企業以及用戶對風電的發展和應用產生吸引力,形成政策導向。同時又能夠最大限度的防止和避免優惠政策可能帶來的個別投機鉆營和虛報等負面影響,使風電產業、事業向著良性循環和積極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