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年前討論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時候,確定15%的比例目標的時候沒有太多的爭論,大家不是沒有分歧,只是說那個時候有兩個東西掩蓋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所面臨的各種矛盾。
一是解決抽象的肯定與具體的否定問題
什么是抽象的肯定和具體的否定的矛盾?發展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戰略意義大家都沒有爭議,但是具體發展過程中,各種矛盾的交織,為發展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制造了難以克服的障礙。
從近期發展態勢看,2015年一年煤電投產將會超過5000萬千瓦,相當于新增發電量2000-2500億千瓦時,是風光新增電量的兩倍以上,是全社會新增用電量的4倍左右,各種發電電源爭市場的矛盾必然突出。從長遠發展趨勢看,大家普遍認為,解決大氣污染問題,更多的散煤要用于發電,今后至少要新增4-5億千瓦的燃煤發電,還要大幅度提高天然氣在全部能源中的構成比例。今后至少要新增2-3億千瓦的天燃氣發電。僅新增燃煤發電一項,就相當于新增發電量2萬億千瓦時,相當于3億千瓦的核電、10億千瓦的風電或20億千瓦的光伏發電!
二是解決傳統機制與能源變革的矛盾
什么是傳統機制與能源變革的矛盾?我國能源系統是保留計劃經濟痕跡最多的行業之一,有許多落后于時代的機制,造就了固化的技術體系和制度,束縛了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的發展。一是,計劃的發電制度,絕大部分燃煤電廠,在批準建設之日起,就有了規定的標準小時數,這就形成可再生能源發電要優先上網,但是沒有計劃保障,燃煤發電雖然沒有優先上網的政策激勵,但卻有計劃上網的指標,這就出現了水火置換、風火置換等清潔電力發展要與燃煤發電購買指標的問題。
又如,國家鼓勵熱電聯產,但是同時又制造了一個以電補熱的怪機制,當冬天大風季節,恰巧是北方的采暖季節,為了提供充足的熱源,熱電廠必須滿負荷發電才不至于虧損,這就出現了冬季煤電滿負荷發電,風電不得不棄風的現象。
三是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物理空間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物理空間?可再生能源法營造一個全民分攤可再生能源的經濟空間,但是我國的電力系統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分攤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物理空間。以江蘇和內蒙古兩省區為例,看看這樣的物理空間多么重要。
江蘇省每年消耗3億多噸煤,超過50%的煤用于發電,僅蘇州一個市就消耗了7000萬噸煤,為了減少大氣污染,控煤是江蘇,特別是蘇州的當務之急。內蒙古有數億千瓦的風電裝機能力,完全有能力為江蘇每年提供2000億千瓦時的風電。
簡單計算,就可以得出一個多贏的經濟賬:江蘇的燃煤發電標桿電價是每千瓦時0.45元,內蒙古是0.30元,加上輸送成本0.05元,如果江蘇每年向內蒙古購買2000億千瓦時電量,不僅減少了6000萬噸煤,顯著改善大氣質量,還可以為江蘇全省用戶節省了電費200億元,為電網企業增加了100億元的營業收入。內蒙古可以新增1億千瓦的裝機,不僅自身可以增加近1000億的發電收入、增加幾萬人的就業,還可以為國家完成15%、20%的非化石能源目標作出更大的貢獻。
解決這三個問題有三步
所以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實現非化石能源比例的提高,必須解決這三個現實的矛盾。
首先,是在現有的工作計劃安排和戰略規劃部署中,充分認識到,非化石能源的發展,甚至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可以滿足國家新增電力的需要的,化石能源的發展和運行要為非化石能源發展讓路。
其次,是改革一些過時的機制和政策,真正形成綠色調度、效率優先的電力調度機制。讓非化石發電優先上網成為現實。
最后,加快電網建設,擴到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空間,不要一味考慮從發電端的風(光)火打捆,也可以考慮發電端和受電端的風(光)火打捆,特別是第三個多贏的方案,不僅江蘇和內蒙古可以做,浙江、山東、北京、河南、河北都可以分別于寧夏、甘肅、青海、東北三省搞這樣的合作,廣東也可以和云南、四川、青海搞這樣的合作。它不僅有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空間作用,還充分體現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也踐行了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所倡導的先富幫后富,實現共同富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