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隨著全球各國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視及相關投資力度的加大,出售CER的收入,已成為我國風電企業越來越重要的盈利來源。因此,方方再次建議盡快對CER銷售收入的所得免征所有稅費。
確保電網企業對可再生能源企業所發電力的全部收購
據了解,自可再生能源一系列法規出臺以來,中國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日益重視,依法發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識逐步增強。電網企業比較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制定相應措施和辦法,盡可能多地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但同時,也存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需進一步加強規劃;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中存在不規范現象;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收購受到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等問題。
由于自然條件和地理位置等原因,絕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著電力供應量不穩定、電源地遠離電力用戶等方面的競爭弱勢。因此,一旦遇到了在局部地區電力供應過剩的情況,電網企業不時會有限量收購可再生能源所發電力的傾向。最近一個時期,這種現象時有發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這對本來就建設成本高、回報慢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講,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針對這種情況,方方建議各級電監機構,應強化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執行力度,確保無論電力供求關系如何變化,各級電網企業都應認真執行《可再生能源法》,不折不扣地履行對風電等可再生能源企業所發電力全部收購的義務。
加強電網規劃建設
目前電網規劃和建設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產業(尤其對風電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對于全國電網系統的建設、改造和技術升級,一直是國家重點關注的投資領域。但由于種種原因,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仍然受制于電網的送出能力不足。
在新一輪電網的規劃和建設中,方方建議“要特別關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實際需要,在布網和輸配電新技術應用等方面充分與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整體發展規劃與布點相配合”,以實現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實質性保障與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