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加大對人才培養機構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養和選拔機制,培養一批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急需的高級復合型人才、高級技術研發人才,在重點院校開辦可再生能源專業,將可再生能源產業人才培養納入國家教育培訓計劃。選擇一批可再生能源相關學科基礎好、科研和教學能力強的大學,設立可再生能源相關專業,增加博士、碩士學位授予點和博士后流動站,鼓勵大學與企業聯合培養可再生能源高級人才,支持企業建立可再生能源教學實習基地和博士后流動站,在國家派出的訪問學者和留學生計劃中,把可再生能源人才交流和培養作為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從海外吸;J高端人才。
4、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健全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并網等產品和技術標準,建設各類可再生能源設備及零部件檢測中心,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和工程的認證能力,建設一批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公共測試試驗基地或平臺,為可再生能源裝備和產品認證以及國內自主研制設備提供試驗檢測條件。建立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監測體系,形成有效的質量監督機制,提高產品可靠性水平。支持相關中介機構能力建設,健全可再生能源產業和行業組織,發揮協會在行業自律、人才培訓、技術咨詢、信息交流、國際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企業、消費者、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四、規劃實施
(一)保障措施
為完成好可再生能源各項建設任務,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目標,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1、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考核制度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和總體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考核制度,明確各地區和主要能源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和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各類相關規劃,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并將主要目標和任務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能源企業要承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社會責任,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技術水平作為企業發展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在節能減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應對氣候變化考核體系中,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的貢獻,對各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計入總量限額考核指標,鼓勵各地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
2、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
根據各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電力市場、電網結構及電力輸送通道等情況,對各省(區、市)全社會電力消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完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電網企業承擔其經營區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的實施責任。達到規定規模的大型發電投資經營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容量和發電量應達到規定的比重。
3、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和財稅金融政策
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稀缺及環境外部成本的能源產品價格和稅收形成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等社會效益,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國家補貼標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基金的資北極星電力網金來源和數額,以國家資金發揮最大效益為原則有效使用基金。完善分布式等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貸款支持機制,實施促進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發展的綠色信貸政策。
4、積極探索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新機制
繼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價改革,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融入電力系統的新型電力運行機制、電價機制以及促進區域微電網應用的協調機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探索動態可調節負荷管理新模式,與風電等隨機性電源相協調。在可再生能源比重高的局部電力系統區域,建立圍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智能化區域電力運行管理系統,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和電網安全運行。建立分布式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體制,鼓勵分布式能源自發自用,探索分布式發電多余電力向周邊用戶供電的機制。完善國家對分布式能源的補貼方式,推廣普及分布式能源。
5、健全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體系
建設綜合協調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實施、產業體系建設的技術服務支撐性力量,加強國家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綜合體系及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標準體系和檢測認證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市場準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項目建設和運營資質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運行狀況和產品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統計體系。實行風電、太陽能發電預測預報和并網運行實時調度管理制度,提高電網運行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技術和管理水平。
6、加強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組織協調
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創新、協調可再生能源發展為主要任務,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部際協調機制。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實施方案,統籌安排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規模和布局,協調組織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建設。國家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完善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好有關工作。重點包括:完善可再生能源價格管理機制;建立并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保障機制,發揮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的電力運行監測評估制度;涉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農業、林業、水利、建筑、科技等領域,按照可再生能源規劃實施需要,做好銜接,積極推進落實有關工作。
(二)實施機制
1、加強規劃協調管理
加強規劃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作用,既要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也要防止無序發展。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劃的總體要求,落實好規劃的重點任務。地方和大型能源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應與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相一致,在公布實施前應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確保各級規劃銜接一致。
2、完善信息統計管理
加強可再生能源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可再生能源資源、技術、裝備、投資和市場應用等信息的收集、統計和管理制度,加強統計信息平臺建設,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統計報告制度,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統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數據庫建設,并按 照國家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3、建立滾動調整機制
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形勢分析工作,建立年中、年度行業發展形勢分析報告制度,及時剖析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掌握規劃實施進展。在“十二五”中期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進行評估,評估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根據規劃執行情況和評估意見,適時對規劃目標和重點任務進行動態調整,如市場和國家財政資金具備條件,適度提高發展進度好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指標,使規劃更加科學,符合實際發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