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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025-08-14 來源:青海省能源局 瀏覽數:189

內容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在2025年完成,不再轉移至2026年。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是指按企業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綠色電力電量比重,以持有的綠證核算為主。青海省重點用能行業包括電解鋁行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

8月13日,青海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內容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在2025年完成,不再轉移至2026年。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是指按企業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綠色電力電量比重,以持有的綠證核算為主。青海省重點用能行業包括電解鋁行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不斷提升青海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落實完成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30.0%,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鋼鐵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水泥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多晶硅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

市場主體指標分配

1、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按照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照如下分配方案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及對應消納量: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統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應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本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2、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責任權重分配

按照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省內重點用能行業的各企業按照其年用電量和國家下達的綠電電力消費比例70.0%核算應達到的綠色電力消費量。其中,對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只監測不考核。

原文如下:

青海省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實現青海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5〕669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研究起草了《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并在征求省相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完善,現進一步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為使相關政策措施盡快落地,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0日。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于2025年8月20日18時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省能源局。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電子郵箱:qhsnyjdlc@163.com

附件: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doc

青海省能源局

2025年8月13日

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

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實現青海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5〕66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使青海成為國家重要的新型能源產業基地”和“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重要指示精神,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監測考核,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高效約束機制,高質量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為推動全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作出“青海貢獻”。

(二)指標定義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實際消納的物理電量為主、省級綠證賬戶購買省外的綠證為輔的原則,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應在2025年完成,不再轉移至2026年。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是指按企業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綠色電力電量比重,以持有的綠證核算為主。我省重點用能行業包括電解鋁行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不斷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落實完成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30.0%,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鋼鐵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水泥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多晶硅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70.0%(只監測不考核)。

二、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制定我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并對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制定我省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分解方案,確定重點用能行業企業清單。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電解鋁行業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監測。

(三)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負責組織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實施方案,積極主動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和綠色電力消費責任權重。

(五)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對本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負責市場主體賬戶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綠證認購量統計及綠電電力消費比例核算,并向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與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市場主體指標分配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按照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照如下分配方案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及對應消納量: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統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應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70.0%,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30.0%。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本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二)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責任權重分配

按照國家下達的青海省2025年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省內重點用能行業的各企業按照其年用電量和國家下達的綠電電力消費比例70.0%核算應達到的綠色電力消費量。其中,對電解鋁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鋼鐵行業、水泥行業、多晶硅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完成情況只監測不考核。

四、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要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開始前,在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注冊及退出工作。青海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年度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電網企業、售電公司、批發用戶)。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制定本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三)省能源局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并接受社會監督。

五、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履約方式

1.主要履約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未完成應承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執行。

2.補充履約方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1)參與綠電交易,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計為消納量。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計為消納量。

3.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通過綠電交易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通過綠電交易出售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4.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

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將剩余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向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分配。

(二)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履約方式

1.履約方式。

履行方式以綠證核算。省內重點用能行業的各企業通過綠電交易、綠電直連、自發自用等方式消納綠色電力電量,按照其年用電量和國家下達的綠電電力消費比例核算應達到的綠色電力消費量,購買綠色電力證書。青海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導重點用能企業通過國家認可的交易平臺購買綠證。省內重點用能行業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分解方案和企業清單詳見附表。電解鋁企業未完成應承擔的最低綠色電力消費比例,按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執行。

2.消費量的計算。

以青海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核算的綠證交易結果計入綠色電力消費量。

六、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承擔本省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和考核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督促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賬戶注冊及退出工作,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制定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分解方案,確定重點用能行業企業清單。

(二)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組織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

(三)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2026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四)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指導重點用能企業開展綠證認購交易工作,統計核算各企業綠證認購量及綠電電力消費比例。

(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完成相應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并向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各類市場主體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對我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七、有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制定并執行懲戒措施。

(三)各類市場主體對本單位向青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四)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經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時按照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協調機制,保障我省完成國家下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六)其他保障措施,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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