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通過《強制購電法》。該法案規定:電力公司必須讓風電上網,并以固定價格收購其全部電量;以當地電力公司銷售價格的90%作為風電上網價格;風電上網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的成本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
1991年,出臺《可再生能源購電法》,強制要求電力公司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
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購電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接入電網。
2009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對收購電價和風機技術要求進行了修改。要求新風電機組必須滿足輸電導則和中壓電網技術規范要求;已經并網運行且不能滿足新并網導則要求的老舊機組,限期進行改造。
西班牙:
1997年實施的《電力法》規定,風電首次實行了上網電價制度,該制度于2004、2006及2007年進行修訂。規定風電電價實行“雙軌制”,即固定電價和溢價機制相結合的方式,發電企業可以在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作為確定電價的方式,但只能在上一年年底選擇一次,持續一年。
《電力法》規定,風電場必須對其發電量做出預測,并上報電網公司。當預測與實際所發電力相差超過20%時,風電場要向電網公司繳納罰款,相差越大則罰款數目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