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2]11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等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以下簡稱《規劃》)以及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關鍵技術突破、產業創新發展、重大應用示范以及區域集聚發展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安排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市場主導,政府推動。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調動企業主體的積極性,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關鍵瓶頸制約,政府適當給予扶持和引導,營造良好環境,激發創新活力。
(二)集中資金,扶持重點。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明確的重大工程、重點發展方向,選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集中資金,綜合扶持,促進重大關鍵技術突破和產業化,引導產業鏈協同創新和區域集聚發展,鼓勵創新資源密集區域率先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三)區別對象,創新方式。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及階段性特征,針對不同對象、不同階段、不同問題,創新體制機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與其他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的協調配合,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