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國共約5萬億度的銷售電量,按照8厘/度的電價附加,這部分能收到約400億元,但是由于其他的一些因素,電價附加的規模只有200億左右。”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紅煒對記者說。
有業內人士指出,過去電價附加一直被作為電網企業收入的一部分,一些地方對電價附加征收所得稅,從而導致電價附加資金大幅縮水。如果再取消地方自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減免政策,加強征收和使用各環節的管理,做到應收盡收,一年可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近200億元。
源自何處擴大基金規模?
據了解,我國2006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中標價格收購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規火電上網標桿價格的部分,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標準最初為2厘/千瓦時,2009年11月起調至4厘/千瓦時,2012年1月起調至現行的8厘/千瓦時。
對于李總理所提出的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的要求,在趙玉文看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1分或者1分2厘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中央政府決心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規模,增加財政專項資金的投入也不是沒有可能,我們政府也是有這個能力的。
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電價附加可以隨著可再生的發展規模動態增加,這就為電價附加的調整提供了政策依據。
紅煒對記者表示,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勢必要提高電價附加,由此也造成電價的上漲,按照一些地區“階梯電價”的做法,多用電多交電價附加也是在情理之中。
還有專家指出,隨著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為合理確定征收額,電價附加或“量出為入”,即按照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的補貼額度來確定電價附件的征收標準。
現階段我國每年新能源并網裝機以約35%的速度增加,但新能源和火電的發電成本差額在減少,如此一增一減,等額附加就能支持更多新能源裝機。并且,每年售電量的增加也變相的擴大了基金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