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介機構選派人員進行現場查評并形成并網安評報告;
(五)派出機構組織并網安評報告評審并下達審核意見。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并網安評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網安評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指導、監督和檢查派出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組織中介機構現場查評人員培訓。
第八條 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轄區內并網安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并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明確并網安評報告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和評審完成期限;
(二)負責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管理,公布符合工作要求的中介機構名單;
(三)制定本轄區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發電企業并網安評工作及相關整改工作;
(五)指導、監督和檢查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組織并網安評報告評審并下達審核意見;
(七)組織發電企業相關人員并網安評培訓。
派出機構在組織非本轄區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發電機組的并網安評工作時,應邀請相關派出機構參加報告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發電企業是并網安評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一)執行派出機構制定的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二)按照并網安評標準開展自查、自評工作;
(三)選擇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四)配合并監督中介機構現場查評工作;
(五)及時整改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配合并網安評工作,參加派出機構組織的并網安評活動,執行派出機構并網安評相關決定。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誰評價、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獨立、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并網安評工作,對并網安評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機構應按照有關并網安評標準對并網安評項目逐一進行查評,不得采取抽項檢查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根據發電企業實際情況,選派符合要求的人員開展現場查評工作。現場查評人員原則上不少于五人,且與被查評企業無直接利益關系。現場查評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十年以上在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科研院所或安全評價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
(二)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具備從事并網安評的知識和能力;
(三)身體健康,滿足現場查評工作要求。